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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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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彦、段建平: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8年3月28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8]第41029445A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实,当事人朱彦、段建平于2015年7月左右擅自在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水云天59号进行如下建设①在主体房地下室工人房西侧拼建“L”形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北墙与第一层卧室卫生间北外墙齐平,西侧与第一层卧室西墙齐平,南侧与第一层客厅南墙齐平,最长处约10.8米,最宽处约10.2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59.76平方米;②在主体房北侧一层、二层拼建长方形两层建筑物一处,将原有北墙拆除,形成的建筑物北墙与一层卧室的卫生间北墙齐平,西墙与一层卧室西墙齐平,砖混结构,长约4.2米,宽约1.2米,层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0.08平方米;③在主体房一层南侧进行改建,拆除卧室阳台、浇筑地板形成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南墙与一层厨房南墙齐平,西墙与一层卧室西墙齐平,砖混结构,长约4.2米,宽约3.6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5.12平方米;④将一层厨房南侧阳台、餐厅南侧阳台进行改建,形成长方形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南侧与一层客厅南墙齐平,西侧与一层厨房西墙齐平,长约6米,宽约2.4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4.4平方米;⑤在主体房一层南侧拼建长方形露台一处,北侧与主体房相连,南侧用三根水泥柱支撑,混凝土浇筑,长约11.5米,宽约4.4米,投影面积约50.6平方米。2017年1月3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该建设行为未经我局规划审批,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意见。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联系函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0日内拆除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水云天59号五处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送 达 公 告 2018-06-04 2 2018年06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