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4日
(2018)浙8601民初172号
杭州春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楼晓峰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51号
沈洪权:本院受理原告吴利平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127破3号之二
因淳安千岛湖之元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向本院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根据该报告,淳安千岛湖之元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裁定终结淳安千岛湖之元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857号
孙斌: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威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826号
金岳真: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463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威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06号
黄月英:原告胡小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月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小定货款50 626元并赔偿自2016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 0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716元,由被告黄月英负担;保全费530元,由原告胡小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328号
马聪芬:原告卓宏伟诉被告马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莉莉、人民陪审员王畅国、朱小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66号
童科、李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0213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726号
毛超:本院受理原告胡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