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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5日

  张庆义、杨闰月: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温州精益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中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56号

  陈琪、夏茜茜、陈明正:本院受理原告叶美琴与被告陈琪、夏茜茜、陈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2018)浙100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准许原告叶美琴撤回对被告夏茜茜的起诉。判决被告陈琪、陈明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美琴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4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琪、陈明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11号

  陈琪、夏茜茜:本院受理原告杨锦与被告陈琪、夏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611号民事裁定书、(2018)浙100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准许原告杨锦撤回对被告夏茜茜的起诉。判决被告陈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锦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1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被告陈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46号

  解扬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解扬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解扬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41950.99元及截至2018年1月5日止的利息9060.2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44.06元、消费手续费621.60元,并支付按本金41950.99元按领用合约约定(以月2%为限)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保全费555元,合计1695元,由被告解扬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07号

  丁宗林: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江与被告丁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宗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建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丁宗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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