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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仲裁公告

  赵杰:你于2018年3月1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要求处理与杭州纳洋水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本委经向你送达开庭通知书后,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江劳人仲案字[2018]第016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仲裁公告 2018-06-05 2 2018年06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