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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公 告

  嘉善森亚纸管有限公司:

  我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于2018年5月14日鉴定你单位职工汪维因工致残程度为拾级。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以邮寄方式送达也被退回,故现将鉴定结论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

  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公 告 2018-06-06 2 2018年06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