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执行,弹弓和钢珠当武器 伤人损车,妨害公务获刑一年
通讯员 应小勇
本报讯 常山男子郑某某因不满法院执行,数次驱车至执行现场用弹弓射击钢珠,造成3名工作人员受伤、3辆车受损。6月5日,常山县法院以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郑某某是常山县某绿化工艺场的负责人。2009年,这家绿化工艺场与常山县体育局签订协议,免费借用常山县体育中心周边包括北侧位置空地,用于培育苗木。双方约定,如出借方需要用地时,经提前告知,借用方须无条件空出地块。2017年,常山县重点项目常山县文教路拓宽改造工程立项开工,这是投资超亿元的一大民生工程,对于常山县城市建设、道路通行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因施工需要,常山县体育中心北侧地段需交付施工,但绿化工艺场要求补偿未果,竟拒绝迁移苗木,致使工程项目停滞半年之久。常山县体育局遂诉至法院要求将涉案苗木强制迁离。今年3月14日,常山县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责令绿化工艺场于4月4日前搬离苗木,将土地腾空交付。但直至4月8日,绿化工艺场仍无动静。
4月8日,常山县法院向郑某某送达了次日强制执行通知书,并严正告知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当晚,郑某某驾车至常山县体育中心北侧文教路路段,发现一辆挖掘机停在苗木场地里,怀疑是强制执行作业的挖掘机,遂用弹弓射击钢珠的方式将该挖掘机驾驶室挡风玻璃打破。次日上午,常山县法院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执行,郑某某又赶来现场阻拦。经劝说离开后,郑某某先后3次驱车至执行现场附近,躲在车内用弹弓向执行人员和执法车辆射击钢珠,致使3名工作人员受伤、2辆车的玻璃破裂且车门受损。经鉴定,2名受伤人员伤情构成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10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两人轻微伤,其中有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