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7日
欧阳高飞、周月有: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国与被告欧阳高飞、周月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欧阳高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建国货款2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5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周月有对上述货款2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潘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欧阳高飞、周月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唐庆安:本院受理原告林腾腾与被告唐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唐庆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腾腾货款476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76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4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唐庆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11号
姜旭辉:本院受理原告董炳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12号
马清考:本院受理原告董炳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910号
陈绪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911号
王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2683号
陶圣全:本院受理原告蒋美芬诉被告陶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10452号
杨朝林、陈玉良、赵国波:本院对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朝林、陈玉良、赵国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27民初104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9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德丰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德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科学技术局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德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1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德丰公司管理人。德丰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胡晓宇(188682606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德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9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幸福海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海岸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幸福海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铭大印业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5月30日裁定受理幸福海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1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幸福海岸公司管理人。幸福海岸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层;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幸福海岸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7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幸福海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