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7日
(2018)浙0191民初40号
洪超、黄奇艳:本院受理原告郑彭彭、李铜山、佟立志诉被告洪超、黄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130号
李建水:本院受理原告阚延汉与被告李建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568号
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飞云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24号
余小全:本院受理原告金文章诉被告余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4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67号
沈农士:本院受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农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08月3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832号
杨琪、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立新、张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琪、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王桂珍、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立新、于凯杰、杨黎黎、张方、何婷英、陈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1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304号
宋俊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娅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6日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768号
孟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温财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903号
杭州千岛湖淳风木结构景观有限公司:原告吴友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230号
李勇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淑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6号
淳安千岛湖欣宇服饰有限公司:原告鲁霜峦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淳安千岛湖欣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鲁霜峦劳务报酬462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淳安千岛湖欣宇服饰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776号
王顺德:本院受理原告王卫峰与被告王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顺德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卫峰借款18000元,支付利息5811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29日止,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于同期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顺德负担。原告王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王顺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6276号
蒋一疑:本院受理原告于江、蒋洁芳与被告蒋一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8年9月12日9时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破1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的申请于2017年12月8日裁定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对宁波银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后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宁波银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7月8日前向宁波银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8楼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00;联系电话:0574-28806250,15067426684、18858229098;联系人:徐玲益、张英)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银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银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7月20日14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4377号
邵国方、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见学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1899号
陈伯林、施香莲:本院受理原告车文新、徐烈英与被告陈伯林、施香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4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伯林应返还原告车文新、徐烈英代偿款人民币1 045 546元,支付从2017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限被告陈伯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施香莲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被告陈伯林应履行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4 970元,由被告陈伯林、施香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5221号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心乐帆皮鞋厂、王翔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光辉创业制线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913号
郑良盛:本院受理原告谷洪争诉你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补正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