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8日
(2018)浙0205民初1768号
王泽峰:本院受理原告叶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4675号
张斌:本院受理原告周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295号
宁波市爱地贸易有限公司、俞伟、刘育珠、金华市亚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锡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294号
宁波市爱地贸易有限公司、俞伟、刘育珠、金华市亚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芬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395号
张颢:原告周金娜诉你与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浙0213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周金娜借款本金60 000元;二、被告周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 30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 920元,由被告张颢、周晓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159号
金胜军:本院受理章伟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8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12号
本院根据黄文清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方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5月23日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方信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7月16日前,向方信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电话:鲁呈丹1770687635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方信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方信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方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林、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501号
温州市意凯迪光学有限公司、温州市鼎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林双燕、王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高弘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意凯迪光学有限公司、温州市鼎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林双燕、王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已经作出判决。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处置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轻工园区创荣路209号厂房时,不得除去原告温州市高弘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厂房享有的至2028年6月1日止的租赁权。案件受理费74492元,由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另外,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民初501号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21-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中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5月29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安立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立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安立科技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89号智慧谷Ⅰ幢后侧四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庄志坚、江俐娴,电话:13706667077、18657775168、0577-886765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立科技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