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7939号
钱燕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7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3093号
朱林平:本院受理原告吴立功与被告朱林平(3301221967100107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1646号
浙江奥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告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奥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金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陈文明、陈丽春、陈华威、韦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01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042号
韩志伟:原告施燕春与被告韩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547号
石向东、徐红艳:本院受理原告朱祖清诉被告石向东、徐红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