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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2日

  (2018)浙01民终2953号

  浙江天海管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杨浩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浙江天海管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2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5300号

  潘海峰、陆银花、夏全亮、王春燕:本院受理原告王玮琳与被告潘海峰、陆银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夏全亮、王春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刘韶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王发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望江东路营销服务部、第三人单丽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2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5303号

  潘海峰、陆银花、夏全亮、王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刘韶红与被告潘海峰、陆银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夏全亮、王春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王玮琳、王发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望江东路营销服务部、第三人单丽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2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1596号

  叶军雄:原告孙定、刘永忠诉被告叶军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2143号

  《改革月报》杂志社:原告杭州之江经济文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改革月报》杂志社、杭州改革月报大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334号

  章敏:本院受理原告金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264号

  叶剑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9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民初3415号

  杨培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培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民初3482号

  杭州成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夏越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成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551号

  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淮英: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微笑生物化工连锁有限公司与你们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微笑生物化工连锁有限公司10000元及利息;被告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微笑生物化工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及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7号

  申请人广州市博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 29333969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广州市博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西兴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15日,出票人为杭州宏怀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昌乐县科苑纸业有限公司、安微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固新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镇江市万龙物资有限公司、盘固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博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566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木目信息服务工作室:本院受理原告刘嘎林诉你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工作室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838号

  单雅利、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陈立新、张方、杨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单雅利、何婷英、陈彬、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于凯杰、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富绎运动器材(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金煜龙、陈立新、戚福妹、王桂珍、张方、杨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1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105号

  张仲华:本院受理张卫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54号

  安吉益兴家具有限公司、吕洪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鹏图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益兴家具有限公司、吕洪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再次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6509号

  吴六明、罗洪英:本院对原告吕建坤诉被告吴六明、罗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六明、罗洪英偿还原告吕建坤借款5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六明、罗洪英支付原告吕建坤至2017年4月26日止的利息损失4 333.3元,及支付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58元,由被告吴六明、罗洪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943号

  吴卫锋、程成妹:原告潘兆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卫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兆华借款本金14840元,并支付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卫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兆华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程成妹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成妹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卫锋追偿。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卫锋负担,被告程成妹连带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690号

  赵列飞、虞慧萍: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朱金胜、张江、赵列飞、万迎芬、虞慧萍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83破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谢炜的申请,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浙0683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嵊州市世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在2018年7月23日之前,向管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42号三楼,联系人:王海琴,电话18858561023,邮政编码:312000)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嵊州市世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终3289号

  崔效森(371302198408142812):本院受理你与季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474号

  尤小花: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百兽之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果、尤小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14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4日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7月27日前,向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楼;联系人:何曼丽律师;联系电话:1505751888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8月3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爱国、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22-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5月29日裁定受理温州万鼎鞋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万鼎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2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13幢201A西首;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蒋治良,电话:0577-88989696、1598870960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万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610号

  胡建辉、谢升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佰达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辉、谢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140号

  卓磊:本院受理原告朱心存与被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0号

  温州亿新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娄山复合厂与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57号

  李爱光、陈爱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塔芙尔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光、陈爱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68号之一

  张有林:本院受理原告郭正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36号

  安徽省宣城市冠霖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华与被告安徽省宣城市冠霖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73号

  余晓新、余晓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协成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晓新、余晓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96号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俏婕美媚鞋厂、高从刚:本院受理原告陈永生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俏婕美媚鞋厂、高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917号

  王辉、黄海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989号

  尤大义:本院受理原告唐承与被告尤大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139号

  王光来、郑绿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普通合伙)与被告王光来、郑绿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6-12 2 2018年06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