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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送达公告

  刘艳: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在拱墅区花园岗街158-3号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拱城法罚告字[2017]第01941号),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你应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1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送达公告 2018-06-12 2 2018年06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