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黄德平: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在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58-2号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取得联系,本机关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拱城法罚字[2017]第51019428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你应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