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3128号
王徐剑、王徐林:本院受理徐载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3057号
祝贺、毛春花:本院受理戴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22民初757号
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施俊启、兰建萍: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忠恒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施俊启、兰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浙江忠恒锁业有限公司货款310265元,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货款310265元的利息;二、被告施俊启、兰建萍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对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4元,由被告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施俊启、兰建萍负担,该费用限本判决生效日即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529号
王纬群:本院受理原告曾国明诉你、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南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81民初2176号
温岭市龙迪威鞋厂、林仙春:本院受理原告金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