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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3日

  (2017)浙0106民初12739号

  周坚特、黄清河、黄福奖:本院受理杜华仙诉陈冬林及第三人周坚特、黄清河、黄福奖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057号

  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满芽、俞美忠: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临平街道办事处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837号

  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枫: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万明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08号

  蔡松龙、穆春华、穆春雷:本院受理原告李明玉诉被告蔡松龙、穆春华、穆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238号

  浙江亿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惠借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452、454、456号

  葛红: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452、454、456号民事判决书。葛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建芹借款本金1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458号

  张东海: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张东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建芹借款本金1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460-462号

  葛红:本院受理原告孔庆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460、461、462号民事判决书。葛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孔庆官借款本金2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553号

  黄福奖、周坚特、黄清河、童忠义: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美诉被告杜华仙、黄福奖及第三人周坚特、黄清河、童忠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1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7186号

  杭州奥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补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4587、4588号

  郑桂梅:本院受理原告邬如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724号

  陈远华:本院受理原告杨飞诉被告陈远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7号

  杭州舍无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余臻军:本院受理原告蒋伟诉被告杭州舍无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余臻军、杭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848号

  施艳静:本院受理原告段莲娜诉你、华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7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432号

  吴斌峰: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辉诉被告吴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7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179号

  韩依雯、金洋:本院受理原告袁晓东为与被告包翔、韩依雯、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7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930号

  童良:本院受理童泉瑶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109号

  钱丽琴:原告郑承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承飞借款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钱丽琴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048号

  张红春、杭州千岛湖淳风木结构景观有限公司:原告胡明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红春、杭州千岛湖淳风木结构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明义借款61251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红春、杭州千岛湖淳风木结构景观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05破申1号

  本院根据宁波舜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5月21日裁定受理宁波市甬贸菜篮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徐星东(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1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11室;邮编:315040;联系人:李艳;电话:0574-87217357,债权申报文件下载网址:www.kexincpa.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甬贸菜篮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7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922号

  宁海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李彬:原告宁波盛世天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李彬、何明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何明均的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一份,逾期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1759号

  陈百丰:本院受理原告蒋伟忠与被告陈百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4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百丰应返还原告蒋伟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限被告陈百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蒋伟忠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百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15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6日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1日前,向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楼;联系人:徐建斌律师;联系电话:13968948058)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8月8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显东、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10号

  本院根据谢秋平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百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5月17日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百禾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7月20日前,向百禾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电话:徐细智1301782707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百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百禾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7月24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百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少微、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3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周长克的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5月18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破产。2018年5月22日,本院裁定认可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裁定终结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2号

  李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朱文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6-13 2 2018年06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