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已代付工资, 欠薪老板为何仍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我丈夫开了一家超市,因经营不善,不仅亏损严重,还欠下了大笔货款、工资。5个月前,在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向11名员工支付13万余元的欠薪后,我丈夫悄悄将超市转让给他人,后携带转让所得款藏匿在外。38天后,我丈夫的好友肖某为了帮助平息员工到我家讨薪带来的麻烦,未与我丈夫联系,主动代付了全部欠薪。可是,法院近日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我丈夫判处了刑罚。请问:他人已代付欠薪,为何仍然构成犯罪?
蒋女士
蒋女士:
你丈夫仍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方面,你丈夫的行为已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分别指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你丈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不仅拒不履行义务,反而携带转让超市所得款项藏匿在外,企图逃避向11名员工支付13万余元工资,明显当属其列。
另一方面,他人代付工资不能改变你丈夫的行为性质。即你丈夫的逃薪犯罪行为在肖某为其代付工资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肖某代付工资也非基于你丈夫的委托或要求,甚至你丈夫对此根本就不知道,正因为如此,肖某之举虽然减轻了你丈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带来的危害,但却不能否定你丈夫已经存在的犯罪事实。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