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嵊州市益达机械厂:董生强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8〕第03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
一、确认董生强与嵊州市益达机械厂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1日起已解除;
二、嵊州市益达机械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董生强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剩余工资13270元;
三、嵊州市益达机械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董生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27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