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海救人付出生命,获救者的说辞让老母亲寒心
![]() |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罗艺 徐如霞 秀舟 建法 李晴
时间:
6月14日
地点:
象山县法院
郑锋(化名)70多岁的老母亲万万没想到,那一夜,儿子跳海救人,竟把自己给救没了……
2016年冬的一天,晚上9点多,陈女士想从渔船回码头,便电话联系了与丈夫一起做渔业生意的郑锋,让他驾驶小船来接驳一下自己。当郑锋的小船慢慢靠近渔船船尾,陈女士突然一个踉跄,不慎从渔船上掉落海中。陈女士一边扑腾一边大喊救命,郑锋见状马上跳入海中营救。但由于夜间光线不足,风浪又大,郑锋没能成功地救起陈女士,连自己也淹没在大海中……
最终,陈女士被邻近渔船上的渔工救起,然而郑锋却没了踪迹。之后派出所等部门经合力施救打捞,始终未找到郑锋。
2017年11月,象山县政府发文对郑锋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了表彰。
但爱子终归是没了。悲痛欲绝的老母亲将陈女士起诉到象山县法院,主张陈女士补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
在法庭上,陈女士却对郑锋见义勇为一事作了另一种解读。陈女士认为,郑锋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她自己不是侵权人,郑锋跳海施救的行为也并非是自己获救的唯一原因,郑锋在其中的作用是不确定的。另外,陈女士提出,她和郑锋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郑锋违反安全原则在船尾接客,驾驶的船只也不适合在夜间航行。综合这些原因和她个人的一些情况,陈女士愿意在自己的受益范围内向郑母补偿10余万元。陈女士的这些解释令坐在原告席上的郑母倍感心寒。
到底陈女士和郑锋之间是否存在她所说的运输合同关系呢?法院认为,根据陈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是无法证明的。即便关系成立,陈女士在上船之前落水也不属于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再退一步讲,即使基于运输合同关系,郑锋对陈女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可他入水救助并为此付出生命的行为,也远远超出了合同义务范围,并不影响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虽然没有救助成功,但是郑锋的作用依然不能否认,见义勇为并不是一定要取得相应的成果,其行为本身就是弘扬正义,是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的精神所在。
不过法院最后也指出,补偿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补偿是适当而为之,最后酌情判决陈女士补偿各项费用25余万元。
法官说,赋予见义勇为者为损害追索补偿的权利,让受益者懂得并善于感谢与回馈他人的义举,这不单单是对道德的保护与鼓励,也是对社会正能量的弘扬与传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