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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0日

  (2018)浙0110民初2917号

  俞华、杨艳萍:本院受理原告葛孙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由审判员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董佳担任记录,定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409号

  陈月强:本院受理原告叶烨诉被告陈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74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43号

  姬月明:本院受理原告李雄诉被告姬月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463号

  浙江汇禾易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久添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禾易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1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5316号

  姜元通: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谦与被告姜元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662号

  宁波贝诺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力星金燕钢球(宁波)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你立即支付原告力星金燕钢球(宁波)有限公司货款96121.2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叶志伟、孙恩国、马金元。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4419号

  商伟勇、张群、嵊州市森星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亨特服装领带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破2-3号

  本院根据张朝红的申请于2016年8月24日裁定受理温州民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30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民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6月6日,本院根据温州民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温州民科机械有限公司重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294号

  姚成罗、六安市裕安区安达交通运输服务车队:本院受理金德辉与被告姚成罗、六安市裕安区安达交通运输服务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15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13号

  周伟、吴鑫杰、周毅: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08号

  王英、宋孟春: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180号

  朱春松:本院受理原告余志海诉被告朱春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被告朱春松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271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18年8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胡艳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鲍黎明、陈木区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346号

  钮伟杰:本院受理原告金仁礼诉被告钮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被告钮伟杰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6500元及赔偿损失(损失从2016年1月21日开始,以4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止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18年8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胡艳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鲍黎明、陈木区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号

  2017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卢贤均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及股东祝张松、祝张梅没有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裁定宣告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71号

  赵军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轩威达服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78号

  陈胜剑:本院受理的原告洞头县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剑、李海峰、康建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82民初4602号

  徐左明、张利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2民初5009号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2民初5011号

  张春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2民初5013号

  陈少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382民初5015号

  张笃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何群群: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垟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004号

  赵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005号

  王乾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006号

  赵素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04号

  叶晓丹: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永康与被告叶晓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795号

  朱河山:本院受理原告沈晓泓与被告朱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717号

  钱国凤、张海林:本院受理原告洪剑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42号

  陈琳: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凡与被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385号

  张斌、谭惠锋:本院受理原告杨晓娟与被告张斌、谭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196号

  梅全新:本院受理原告许从明与被告梅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45号

  缙云县南进工艺厂: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南进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缙云县南进工艺厂支付给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限被告缙云县南进工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2、被告缙云县南进工艺厂支付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3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175%自2013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缙云县南进工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3、驳回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93元,由被告缙云县南进工艺厂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521号

  朱炜栋:本院受理原告沈杰与被告朱炜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827号

  戴江龙:本院受理原告蒋美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732号

  朱金初、朱建萍、邬勇明:本院对原告湖州舟北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朱金初、朱建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饲料款3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邬勇明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邬勇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相应范围内向被告朱金初、朱建萍追偿。本案诉讼费7800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374号

  许锋:本院受理原告周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破3号

  本院于2018年6月4日裁定受理安吉华盈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4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华盈泰公司管理人。华盈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7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301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0572-5125680、13957271607,联系人:陈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同时,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盈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华盈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06-20 2 2018年06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