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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义务接送考生出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编辑同志:

  6月7日至9日是高考的日子,我一向热衷于做义工,那几天特意向单位请假,开着自家的小车去考场、住宿地免费接送需要往返的学生,碰上想支付车费的,我就让他们按照公交车的价格支付一二元。6月7日下午,我免费送3名考生回住宿的地方,半路上,为了避让突然横穿道路的行人,我不得不猛打方向,结果小车撞上了护栏。虽然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我的小车已经受损。事后,我向保险公司报案,对方却说我不能获得理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我不得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认为我接送学生并收取部分费用的行为不仅与合同相违背,还造成了小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温女士

  温女士: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一方面,你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营运。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第3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营业运输即非法营运,是指“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也就是说,其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运输旅客、货物。你接送考生往返住宿地与考场的行为只是做义工,完全明白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亏本,根本不可能有钱可赚。考生是否愿意给钱,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即使付钱也只是按照公交车的价格支付一二元。因此,你不是“以牟利为目”。同时,你这种帮助考生的做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甚至为公序良俗所称道,不在非法之列。

  另一方面,你的行为并不属于增加被保险汽车的危险程度。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搭载考生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你的小车里包括你在内坐了4个人,并未超出核定人数,你也不存在违章驾驶行为,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人突然横穿道路,你出于紧急避险的目的不得不猛打方向所致。因此,你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小车的危险,更不要说是“显著增加”了。综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义务接送考生出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18-06-22 2 2018年06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