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2日

  (2017)浙0102民初6072号

  金雷、孔祥榜、池意清、杭州明基伟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林氏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4934号

  徐国松、徐凯亮、杭州富阳永明热镀锌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徐国明、夏彩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869号

  应洁如: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诉你及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郑朝晖、王喆、王锋、王智良、秦元石、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8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964号

  杭州中坤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呼伦贝尔鑫皇盛世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国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中坤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9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895号

  汪柳青:本院受理原告李晨雨与被告汪柳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372号

  温岭市箬横永沃机械配件厂: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凯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箬横永沃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91民初23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572号

  袁水华、阮微娜: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恩诉被告袁水华、阮微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806号

  方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红、仲丽萍诉被告方亮、匡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363号

  楼鑫华、姚纳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杭州快拼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楼鑫华、叶剑飞、姚纳新、黄明、盛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0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373号

  曾玲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才诉被告曾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0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254号

  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王赛聪、徐建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建锋与被告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王赛聪、徐建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浙0110民初5254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30号

  项健、邓冲: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孝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801号

  言海民、苗振凤:本院受理原告曹春青诉被告言海民、苗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78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060号之一

  华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石玉旺诉被告李刚、石延福、华平公司设立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90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953号

  叶再官: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开得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3812号

  马光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楼灿新与被告马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4036号

  浙江安吉民海建材有限公司、陈继民:本院受理董月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破字第51-3号

  因温州坚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最后分配完结,管理人已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终结温州坚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25号

  2018年6月7日,本院根据张宇敏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中金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中金公司管理人。中金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律师楼4楼;邮政编码:325011;联系人:戴迎春,电话:0577-86661878、1535587196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中金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8月31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中金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中金公司的股东(江楠、欧浩)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中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6-22 2 2018年06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