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2日
(2018)浙0303破25号
2018年6月7日,本院根据张宇敏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中金环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脑摇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5条、第27条,现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中金环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547号
向延楚、覃美玲、向银锋: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473号
吴进良、朱世花: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482号
黄益西、黄兆环、苏式: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472号
张远军、孙存亮: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469号
艾万龙、林泽亭: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687号
赵元标:本院受理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腾标牌店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7日15: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476号
王金英、王文中: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南方皮革化工有限公司、黄少华、温州市正一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宁鹿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15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登记股东金忠弟、黄少春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坚、邹永迪,联系号码:13806882776、18658355556。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401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8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446号
吴晋:本院受理原告曹雪艳、黄章凯诉被告吴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被告吴晋立即支付欠款43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18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胡艳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鲍黎明、陈木区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668号
吴冬生、黄美珍、周钊铭: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泰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珍、周钊铭、吴冬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668号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7号
潘道武:本院受理原告温昌平为与被告潘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