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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卷

原告被告唱“双簧”,算计银行700万元

转账记录露马脚,两人因虚假诉讼获刑

  《检察日报》 匡雪 高忠祥 俞荣 

  近日,随着法槌声响起,一场历经十年的跨地市虚假诉讼案水落石出。原案中,原告与被告伪造房屋买卖事实,骗取第三方赔偿,构成虚假诉讼,法院当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家住山东烟台的卢某与林某是多年好友,但在2013年9月,两人因房屋买卖纠纷对簿公堂。

  这场官司的起因发生在2013年3月,卢某将一套位于德州市的房产出售给林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违约要赔偿双倍定金。同年5月底,林某按约定交付定金700万元,但卢某的房屋因银行抵押问题仍处于查封状态,因此没有如期将房屋过户。

  就这些证据看来,这是一起简单的违约赔偿案件。林某以卢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向德州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卢某双倍返还定金。

  庭审中,卢某承认自己违约,同意双倍赔偿,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一审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抵押牵出第三方

  卢某败诉后,以此判决书为依据,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称因银行未及时解除对自己名下房产的抵押登记导致经济损失,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并解除房产的抵押登记。

  原来,2008年12月4日,卢某将涉案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烟台市某银行借款24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上述借款逾期未还,银行诉至烟台市中级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3年3月7日履行完毕,但银行未给卢某的上述房产解除抵押登记。这就造成了卢某无法与林某进行房屋交易,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此案于2016年8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银行解除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并赔偿卢某694万元。

  卢某与林某虽是原案的被告与原告,却都没有受到经济损失,最大的输家是银行。鉴于林某与卢某多年好友关系和个人经历等,案件中的一些蹊跷渐渐浮出水面。

  检察机关建议再审

  银行败诉后,察觉到卢某和林某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遂于2016年10月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报案。

  在审查批捕时,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2013年3月,卢某曾在偿还贷款后与银行就解除其房产抵押登记事宜发生纠纷。在卢某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均知道这套房子处于不能过户的状态,却签订了买卖协议,涉嫌虚假诉讼。

  在进行了前期调查核实后,烟台市检察院将该案线索报备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审核后,交由德州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审查,并启动检察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调取相关卷宗后,认定该案系双方当事人为解除涉案房屋抵押登记并骗取涉案银行民事赔偿而提起的一起虚假民事诉讼。

  本案由德州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后,依法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德州市中级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后,依法裁定再审。

  虚假诉讼被判刑

  法院再审需要更加直接的证据,证实两人炮制虚假诉讼。为此,检察机关从两人的银行交易流水入手,发现2013年5月,700万元定金曾从林某账户转入卢某账户,原案判决后,卢某又分批返还了双倍定金,这些情况与两人的陈述相符合。

  与此同时,在林某付给卢某700万定金的前几日,卢某母亲的银行账户曾分批次给林某的银行账户打入700万元,卢某赔偿给林某的双倍定金,也在到账后的几日内,分批次再转入卢某朋友、亲属的银行账户。

  面对银行转账铁证,两人终于承认,原来《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一个幌子,真正的目的是为了让银行解除房屋抵押。卢某称自己曾多次去银行协调解除房屋抵押一事,均未与银行达成一致,这么做也是为了给银行一点教训。而林某作为卢某的多年好友,原想着就是“帮忙”,没想到事情“越闹越大”,已经触犯了法律。

  2017年11月10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判决,以卢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林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近日,德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再审卢某、林某合同纠纷案。

  检察机关的监督理由及当庭出示的证据,法庭全部采信,并当庭宣判:原案原告与被告伪造房屋买卖事实,骗取第三方赔偿,构成虚假诉讼,当庭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12 原告被告唱“双簧”,算计银行700万元 2018-06-22 2 2018年06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