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2日
(2018)浙0381破98号
本院根据高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集团)的申请,于2018年6月12日裁定受理高尔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15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高尔集团管理人。高尔集团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2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南路450号高尔大厦1幢11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欣欣(183677030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高尔集团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7月25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尔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9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万众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万众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何进通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6月1日裁定受理万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6月11日,本院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万众公司管理人。万众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26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89号智慧谷I幢后侧四楼;邮政编码:325003;联系人:庄志坚、江俐娴(联系电话:13706667077、18657775168、0577-88676555;传真:0577-886761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万众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万众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万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17 )浙0381破 185 号之一
2017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被申请人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约为170876.19元,无争议债权为45339723.88元,该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宣告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鲍浙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2308号
陈飞云: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诉被告方加峰、陈飞云、李伟杰、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方加峰已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230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363号
胡斌:本院受理原告徐卫忠诉被告姚亚平、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姚亚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胡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05号
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丁林妹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丁林妹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实现债权费用: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