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411民初334号
赵根、蒋粉乐:本院受理原告陆阳兵与被告赵根、蒋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36号
嘉善县西塘镇南园饭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浙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西塘镇南园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134号
陈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儒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7247.33元和利息4822.81元,支付滞纳金、违约金6455.4元(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此后按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由审判员冯去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胜平、人民陪审员黄建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3715号
浙江省东阳市旦旦洗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11日的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3710号
东阳市茂盛洗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33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11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