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5日
(2018)浙0102民初2539号
蔡日盘:原告项惠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79号
杭州创企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赞林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429号
郑小祥、郑炳:本院受理原告俞国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郑小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俞国贞借款本金27178元,支付利息5436元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郑炳对郑小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442号
郑银斐:本院受理原告俞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郑银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俞建军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33.33元计算至2017年12月22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776号
杨自民:原告韩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韩瑛于2018年6月14日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6民初27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264号
倪圣逸:本院受理原告陈蒋杰超诉被告倪圣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97号
俞子轩、叶仪奇:本院受理原告陈蒋杰超与被告俞子轩、叶仪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168号
韩莉莉:原告姜红荣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0日9:00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6032号
路传玲、李相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路传玲、李相红(2017)浙0212民初16032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6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5846号
重庆利爵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鑫云制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利爵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010号
永康市良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告宁波美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良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7号之一
申请人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5248675、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叒创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12日、最后持票人为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5号之一
申请人诸暨市永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8593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24日、最后持票人为诸暨市永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诸暨市永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8号之一
申请人任丘广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8459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20日、最后持票人为任丘广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任丘广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1869号
王雷、张登科: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福兴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雷、张登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潘福兴借款4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二、被告王雷、张登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潘福兴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 000元。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400元,由被告王雷、张登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1877号
周柳丹、周建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福兴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柳丹、周建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潘福兴借款2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二、被告周柳丹、周建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潘福兴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 000元。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周柳丹、周建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17号
本院已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受理温州建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14日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建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7月30日前,向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楼;联系人:何曼丽,1505751888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建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8月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建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