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10时00 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269号

  黄金慧:本院受理原告方栋诉被告黄金慧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200号

  李双燕、王再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双燕、王再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李双燕、王再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笔本金共人民币39200元,并支付其中9笔本金共20800元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7.64‰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7笔本金共18400元自2017年8月17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7.64‰计算的逾期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4月10日第11版刊登的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4民催4号公告有误,现更正如下:

  申请人宁波派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派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0200053/26654238,出票金额为72515元,付款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市上虞恒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派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

  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11号(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剑、人民陪审员徐颖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6-25 2 2018年06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