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门前的路,就是不让他走”
法官说,这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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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整后的地面 |
董小芳 路余 施珊杉
有道是“兄弟既翕和乐且湛”,可慈溪的两个兄弟比邻而居,却为了通行问题杠上了。近日,慈溪市法院执行干警强制执行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
闹矛盾的是慈溪某村岑家三兄弟中的老大和老三。1993年,三兄弟的房子并排建造。其中,老大的房子在靠近村里主要道路的东侧,老二的房子夹在中间,老三的房子则位于最里面的西侧。为出行方便,三兄弟屋前南面道路相通,并书面约定作为自西向东的出路可共用。
2010年,老二将中间的房子转让给了住在西侧的老三。再后来,老大和老三之间因故生了嫌隙。去年夏天,老大一气之下把自家房前道路中的一段长约4米、宽约3米的混凝土路面挖开,导致小路无法顺畅通行,阻断了老三一家走了20多年的进出路。为了进出路的问题,老三把老大诉至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今年3月,法院最终判决老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自家房前的地面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判决虽然生效了,可老大却坚持认为,自家房前的道路使用权人是自己,并非公用通道,且两家还有别的纠纷没解决,所以迟迟没有要履行判决的意思。直到老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表示愿意出钱找人施工,老大依旧不愿松口。
日前,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老大家强制执行,却遇到了老大家属的阻挠。听说法院的人来了,老大的妻子、儿媳还有2个姨娘聚到现场试图阻止施工,任凭执行干警怎么劝解都不听。
于是,老大和4名家人随后被带至法院。执行干警对5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及抗拒执法的后果。最后,老大因拒不履行、其余4人因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处司法拘留3日。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若是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