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8日
(2018)浙0212民初1797号
何昌格: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昌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4778号
苏州平克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建宏物资经营部与被告苏州平克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破24号之一
2017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宣告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705号
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李儒文: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14705号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迪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李儒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四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破10号之一
2017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宣告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823号
毛国相:原告钟国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钟国夫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款清日止每月2000元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8年9月20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1782号
俞安妮:本院受理原告钟合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26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再71、72号
张挺(330302198810273214)、周跃峰(330483198803191310):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晓清与被申请人张挺、周跃峰,再审申请人王晓清与被申请人卢超凡、周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民终71号民事判决:维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再审申请人王晓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17)浙03民终72号民事判决:维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再审申请人王晓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518号
陈谊香: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49号
余钟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叶汇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钟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14号
熊权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叶汇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161号
梁天咏: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天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355号
陈忠、郑海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兰晓波与被告陈忠、郑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647号
杨干、杨再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干、杨再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652号
曾巧固、余欢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巧固、余欢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35号
王多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洪明与被告王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853号
张俊、杨志、黄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杨志、黄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058号
乐清市集英贸易有限公司、李邦远、陈灵芝、吴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集英贸易有限公司、李邦远、陈灵芝、吴志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059号
乐清市信泰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陈祖枝、陈灵芝、吴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信泰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陈祖枝、陈灵芝、吴志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63号之一
2017年11月13日,本院根据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芭黎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依法通知,债务人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截至2018年6月17日,芭黎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4256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芭黎公司破产并终结芭黎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宣告芭黎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85号之一
2017年10月10日,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领新聚氨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领新聚氨酯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仅为427412.36元,债务人、债权人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54459088.01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领新聚氨酯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宣告浙江领新聚氨酯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3301号
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新城世贸置业有限公司、郑银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澍、徐叶萍与被告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新城世贸置业有限公司、郑银伟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歇业或下落不明等原因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第一期补偿款3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962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第二期补偿款170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浙江新城世贸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其提供的担保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郑银伟对被告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2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2870号
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国良、钱红莲、海盐县丰联农场、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三联粮油储运中心、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国良、钱红莲、海盐县丰联农场、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三联粮油储运中心、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2390号
杭州金客来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大麻祖良纱线厂诉被告杭州金客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681号
王凉平(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6606196759):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恒茂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恒茂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16523.1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8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1321号
倪美娥(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811226629):本院受理原告沈忠卫诉被告倪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忠卫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91号
黄岩:本院受理原告陈亮与被告黄岩、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493号
沈佳、李冬:本院受理原告沈伟良与被告沈佳、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33号
葛亮:本院受理原告蒋增荣与被告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79号
莫方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莫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83号
于新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于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1446号
潘新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尹三毛与诉被告潘新美、潘阿根、潘新根赡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41号
陈小甫、施巧玲、吴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俊杰诉陈小甫、施巧玲、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129号
蔡小荣、吕美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有昌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122号
吴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吴剑熔与被告吴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