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515号
郑云鹤: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20000元整及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68号
许瑞贤、许道合: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许瑞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7347.22元及前期利息60115.57元、滞纳金15000元、其他费用12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按月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许道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许道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瑞贤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1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95号
鲍人全: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鲍青伟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鲍青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月3日的逾期利息49734.53元、罚息1157.39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93‰计算的逾期利息;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鲍青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40元,由被告鲍青伟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