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7月3日
(2017)浙0212破10号之一
2017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宣告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中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5864号
绍兴市第一轧钢有限公司、李谟良、李富良: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宇欣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债权转让款302747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禹伯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建棠、何树明共同组成),定于2018年9月2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上述材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1503号
黄义香:本院受理原告阮博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494号
温州市高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胜与被告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温州市高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1号之二
2018年2月7日,本院根据上海圣和圣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鹏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鹏翔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鹏翔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鹏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宣告温州鹏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鹏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6-3号
2018年3月14日,本院根据胡永南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金真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真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金真玛公司管理人在该公司破产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金真玛公司存在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费用亦无法清偿,因此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金真玛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宣告金真玛公司破产并终结金真玛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748号
陈爱琴、吴小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爱琴、吴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2748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10:20在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787号
黄立德、黄瑞珠: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立德、黄瑞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9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499号
赵爱华、黄守约: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爱华、黄守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496号
袁飞、王自威: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飞、王自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493号
陈霖锋、江春花: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霖锋、江春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504号
徐翠婷: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翠婷、涂启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495号
洪建安: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建安、许丽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9号之一
唐庆安:本院受理原告温昌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30号之一
徐高金:本院受理原告温昌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76号之一
谢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学士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00号之一
明祥刚:本院受理原告白军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02号之一
王向:本院受理原告白军瓯、周天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81号之一
金林峰:本院受理原告吴胜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118号
曾观羽:本院受理原告姜方斌与被告曾观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371号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闫胜福与被告李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396号
柯位展:本院受理原告柯义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8号
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皇朝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 联系人贺君(联系电话:13868407862)],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8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77号之一
2018年4月12日,本院根据瑞安市恒隆包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恒隆包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瑞安市恒隆包装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为33224.79元,债务人、债权人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146530616.44元。本院认为,债务人瑞安市恒隆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宣告瑞安市恒隆包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78号之一
2018年4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华普包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到债务人的印章、证照、2013年至2017年的完整账册凭证、现金504.2元,但未接管到实物资产。华普公司的现金有504.2元,没有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仅有对华滨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89274533.03元,因华滨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管理人已经向华滨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了解,该应收债权能够获得清偿的可能性较小。目前华普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504.2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170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华普公司破产并终结华普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裁定宣告华普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苏珠芬: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3194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苏珠芬: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3195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苏珠芬: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3196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苏珠芬: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3197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864号
庄金其:本院受理原告朱银福诉被告庄金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庄金其结欠原告朱银福承揽款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庄金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449号
汪振博:本院受理原告蒋卫东与被告汪振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44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80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916号
李小良: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4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小良归还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5705.55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826.07元(暂算至2017年11月30日,以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及相应的滞纳金(按信用卡章程以及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25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555号
叶柳华:本院受理原告沈宏利与被告叶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01号
吴丰苗、姜晓楚红:本院受理原告沈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1518号
丁勤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宣玉林与被告丁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812号
张陈超:本院受理原告孙鸿声与被告张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8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173号
姚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告知手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901号
周建庆、邱海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汉强与被告周建庆、邱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179号
陆林坤:本院受理原告朱会兵与被告浙江爱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陆林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358号
姬小建、万正兰:本院受理原告曹彬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24号
刘太江、刘晓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元明与被告刘太江、刘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8158号
胡寅:本院受理原告黄翔与被告胡寅、崔慧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8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寅支付原告黄翔代偿款66500元及按月息五厘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付利息至款清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翔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2060元,由原告黄翔负担260元、被告胡寅负担1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3823号
叶根宝: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被告叶根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叶根宝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38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3825号
邵国荣: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被告邵国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邵国荣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38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6129号
雷明松、吴玉芬、雷璎珂:本院受理原告戴根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702民初61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774号
华日锋、汪樟汝: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戴俊杰诉被告华日锋、汪樟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6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9307号
翁文德: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通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文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翁文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通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原告款项321352元,并自2016年11月6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045号
罗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林春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583号
卢俊:本院受理原告陶春松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1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8081号
邹义清:本院受理原告张工兵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从2014年8月17日,另20000元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18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