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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帮男友打理生意 分手后能否 索要工资?

  编辑同志:

  我与温某相恋后,看到他独自开一家超市,不仅要为顾客提供各项销售服务,还要东奔西跑组织货源,非常忙碌,也很辛苦,我看着很心疼。一年前,我辞去原来的工作,自愿帮温某打理生意,雇请的员工一直称我为“老板娘”。近日,温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强烈要求与我分手,我虽然一再努力修好,却仍无济于事。最后,我只好表示同意分手,但要求温某补偿我帮他打理生意以来的工资。可温某认为,他从来都没有聘用过我,彼此也没有说过要支付工资、付多少工资,我参与打理生意完全是自愿帮忙,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我无权向他索要工资。请问:温某的说法对吗?

  周女士

  周女士:

  温某的说法并无不当,也就是说,你确实无权向他索要工资。

  劳动者要想获得工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付出了相应劳动;二是用工一方存在劳动关系。即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已经付出劳动,也不能获得工资。存在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至少也必须有口头约定),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鉴于你与温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就彼此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来判断。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与之对照,你虽然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付出的劳动也已成为温某生意的一部分,也就是符合第(一)、(三)项之情形,但你却并没有基于工作关系而受温某的约束和管理,温某不仅无权向你下达工作任务,而且即使你没有完成任务,温某也不得对你给予制裁或者处罚。即你自愿帮助温某打理生意,是受双方的爱情能修成正果所驱使,进而自愿无偿地对温某给予帮助,完全属于义务帮工,也就是与第(二)项情形不符。正因为你与温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了你不具备索要工资的要件。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帮男友打理生意 分手后能否 索要工资? 2018-07-04 2 2018年07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