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生鸟 下渚湖里放鱼苗
德清县法院积极探索生态修复司法机制
通讯员 王昆明
本报讯 昨日上午,在德清县法院的见证下,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的2名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与下渚湖街道办事处签订《增殖放流协议》,自愿采取异地替代修复方式,弥补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
2017年11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在德清县新市镇孟溪村项郎组旁的竹林内,采用强光电筒照射、弹弓猎杀的方式非法狩猎,猎杀白头鹎、灰背鸫等野生鸟类21只。
6月21日,德清县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向德清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向张某、刘某提出修复生态建议,2人遂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弥补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考虑到被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特殊性,法院采取异地替代修复方式,建议犯罪嫌疑人在下渚湖国家湿地公园增殖放流。
根据协议约定,张某、刘某将在下渚湖湿地公园核心水域放养总计价值为3000元的鱼苗。如2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增殖放流任务,法院将对2人下发《放养令》,依法强制执行,并将该情节作为后续刑罚执行的重要考量因素。
据了解,德清县法院正积极筹建下渚湖湿地公园司法保护示范基地、“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