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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5日

  (2017)浙0106民初12189号

  孙会、杭张根:本院受理沈全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190号

  孙会:本院受理沈全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420、11424号

  朱峰:本院受理张开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1420、1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4510号

  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科才诉你及俞卫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劳务工资、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274、3275号

  陈炳:本院受理原告何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05号

  钱线:本院受理原告龚成明诉被告钱线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95号

  陈建峰:本院受理原告金曦诉陈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595号盘踞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陈建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曦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的利息141667元,合计2341667元和自2017年7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为5%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6160元,由陈建锋负担25313元、金曦负担847元。公告费650元由陈建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给金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胜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413号

  俞水高: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滨诉被告俞水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193号

  赖勇:本院受理原告吴贤莉诉被告赖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09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182号

  郑世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宇瑶诉被告张来波、郑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493号

  胡幸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翁福琴与被告胡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21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2日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27日前,向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902室;联系人:庄志坚;联系电话:1370666707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群、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26-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6月27日裁定受理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百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加百列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9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鲁呈丹,电话:177068763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加百列公司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7-05 2 2018年07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