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7月5日
(2018)浙0302破26-1号
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成汇、林长星: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9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024号之一
罗锡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蓝登模具加工店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570号
蔡枝芳、杨叶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枝芳、杨叶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89号之一
徐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孙太会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50号
王柱、罗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柱、罗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525号
唐进、唐明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进、唐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523号
陈明灿、翁丽云、陈明栋: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灿、翁丽云、陈明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521号
周正华、罗贞陶: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正华、罗贞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