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7月5日
(2018)浙0304民初3520号
王浩、惠小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惠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99号
徐胜武、李敏、陈爱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群与被告徐胜武、李敏、陈爱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851号
张小兵、梁正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兵、梁正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855号
朱封旺、张雪敏、朱封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封旺、张雪敏、朱封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2877号
王飞、钱碎雅、王卫春: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和钱青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2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1592号
周若飞、谢丽珍:本院受理原告洪阿建与被告周若飞、谢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2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若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阿建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谢丽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若飞、谢丽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3990号
夏朝雨:本院受理原告王微鲜诉被夏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100元及其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值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催1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厦门伟彩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3080005396756554,出票日期2017年11月16日,票面金额90000元,到期日2018年5月15日,出票人青田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收款人厦门百鑫鸿工贸有限公司,背书人厦门百鑫鸿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浙0324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厦门伟彩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催3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厦门伟彩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3080005396756628,出票日期2017年11月16日,票面金额200000元,到期日2018年5月15日,出票人青田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收款人厦门百鑫鸿工贸有限公司,背书人厦门百鑫鸿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浙0324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厦门伟彩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1934号
沈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施晓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春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晓槐借款28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以2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二、被告沈春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晓槐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施晓槐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598号
郑建发、朱海东、蒋金林:本院受理原告侯正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1民初95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郑建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原告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二、被告朱海东、蒋金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海东、蒋金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建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32元,由被告郑建发、朱海东、蒋金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