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481民初2917号
海宁宿绮服饰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嘉远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宿绮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你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租房合同》;2、由你公司支付原告租金37970元、物业费3390元、电梯维护保养费2500元,合计43860元;3、由你公司支付原告电费11284.68元、水费808.50元、停车费500元、工业垃圾清运费1500元,合计14093.18元;4、由你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43754.6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明刚、俞伟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2755号
斯奇金、宁波利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分公司: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继斌、张亚迪诉你们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1043号
陆彩霞(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9204022724):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诉被告从海华、陆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110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从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龙借款本金19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陆彩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530元,由原告负担22.5元,由两被告负担507.5元;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