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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6日

  (2018)浙0225民催11号

  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8560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8560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681民初1512号

  安徽虹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乃祥:本院受理傅永华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681民初151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18号

  本院根据上海彗星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圣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15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圣为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13日前,向圣为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联系电话:林达1805836888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圣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圣为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圣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周芳、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909号

  苏吴花、林阿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吴花、林阿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29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6日10:4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734号

  陈良贤: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松诉被告陈良贤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良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成松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陈良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733号

  陈良贤: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松诉被告陈良贤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良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成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陈良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7-06 2 2018年07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