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7月6日
(2018)浙0303民初2925号
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徐礼渊、苏萧甄: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总商会贰号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10月11日9点4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929号
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徐礼渊、管向阳、苏萧甄: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博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10月11日9点2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2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的(2016)浙0304民破2号申请人吴海里申请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6)浙0304民破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40号之一
2017年8月11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仅为1464330元,债务人、债权人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76330593.48元。本院认为,债务人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宣告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南立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南立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6月19日裁定受理南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6月25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南立公司管理人。南立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立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南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振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振鑫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华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6月19日裁定受理振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6月25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振鑫公司管理人。振鑫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赵颉(13506579888),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振鑫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振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1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中意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嘉县中意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中意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永嘉县中意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永嘉县中意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永嘉县中意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永嘉县中意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11日以前向永嘉县中意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401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邹永迪,电话1865835555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嘉县中意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县中意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永嘉县中意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永嘉县中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10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金象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金象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为温州金象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金象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温州金象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金象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金象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10日以前向温州金象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148号1楼,邮编:325000,联系人:金辉,电话1370669518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金象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金象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8月15日下午14时50分在永嘉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温州金象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金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904号
倪明兴:本院受理原告殳升洪与被告倪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倪明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殳升洪借款230000元并支付2017年1月26日之前的利息32600元及此后的借款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362元,由被告倪明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121号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被告陈超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原告王静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180号
朱斌:本院受理原告费翔与被告朱秀其、第三人许林珍、朱斌、何传明、嘉善炯辉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340号
庄乾明、张雪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乾明、张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8)浙042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庄乾明、张雪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庄乾明、张雪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复息、罚息603.18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止,自2018年3月20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息);三、被告庄乾明、张雪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所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79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