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7月9日
傅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卞善才与被告傅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68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傅晓东应支付给原告卞善才货款215154元及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付清,逾期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36元,由被告傅晓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20号
本院已于2018年6月14日裁定受理温州锐煜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14日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温州锐煜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19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902室;联系人:庄志坚13706667077、江俐娴18657775168)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锐煜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8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18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锐煜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925号
雷美玲、雷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美玲、雷军追偿权纠纷,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39号
聂宜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邦橡胶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998号
张桂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仙达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200号
陈栽铁:本院受理原告温昌平诉被告陈栽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366号
惠东县黄埠保元鞋材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丹峰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黄埠保元鞋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980号
王栋: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984号
蓝华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蓝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666号
杨海燕、金建武、林国正、何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雅支行与被告杨海燕、金建武、林国正、何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10号
安徽欣美达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斯内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欣美达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5247号
无锡市银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康金莲诉被告无锡市银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72号之一
2018年4月4日,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安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没有接管到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安康公司名下没有资产,目前安康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破产费用已达2047.8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安康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康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裁定宣告安康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11号之二
2016年11月4日,本院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资产价值约为5.71亿元,预计还可收回资产价值约为1亿元,债权人确认无争议债权1706763121.46元。本院认为,债务人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宣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778号
郑晓文、郑兵林、徐军: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郑晓文、郑兵林、徐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叶微、叶天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被告叶微、叶天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759号
王天明:原告俞培里与被告王天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王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培里工资款2340元及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俞培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天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379号
钱丰:本院受理原告胡悦钦诉被告钱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102号
陈伟明:本院受理原告肖永兴与被告陈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