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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0日

  (2018)浙0102民初2922号

  金德光、曾鹏飞、何霈:原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金德光、曾鹏飞、何霈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429、12430、12432号

  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黄河、郑克群:本院受理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烝、桐庐百胜电器有限公司转塘分公司、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黄河、郑克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429、12430、12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436号

  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黄河、郑克群:本院受理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烝、杭州继敏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黄河、郑克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211号

  林飞:本院受理原告瓮峥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585号

  台州茂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聚赢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茂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890号

  裘国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裘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892号

  褚建平、冯坚:本院受理原告张兆成诉被告褚建平、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8892号民事裁定书书。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3号

  周玉锋:本院受理原告朱志良诉被告周玉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298号

  杨素叶: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美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素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期限通知。本案本院决定于2018年09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进行审理,举证时限至2018年09月16日止,逾期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455号

  郑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蔡国伟诉被告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456号

  郑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蔡国伟诉被告郑建华、张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743号 

  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金、马明结诉被告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039号

  杭州任意装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阳微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9月25日10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587号

  杭州任意装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培诉被告刘楚江、杭州任意装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9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431号

  唐志新、朱月芝:原告张仙梅因与被告唐志新、朱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9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59505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宁波三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三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24日、最后持票人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破5号

  本院根据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受理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6日前,向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11室;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0574-87269406,联系人:童金坝,联系电话:13429375873;联系人:何帆,联系电话:1377711630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为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8月2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31-2号

  温州市唯美公主鞋业有限公司、刘文涛、范爱容:本院根据温州市明日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29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唯美公主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为管理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绝提交将承担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9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31-1号

  本院根据沮州市明日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29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唯美公主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公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为管理人。唯美公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高冲,电话:1367673675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唯美公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入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成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870号

  林仲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仲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893号

  周扬转、许美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扬转、许美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895号

  陈为霞、陈孟箭、陈正守: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为霞、陈孟箭、陈正守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869号

  林仲帐、李贤冲、陈正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仲帐、李贤冲、陈正种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7-10 2 2018年07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