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1日
(2018)浙0106民初4672号
王威、杭州乾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益龙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11号
申请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中蕾五金工具厂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46978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中蕾五金工具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4日,出票人为杭州紫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中蕾五金工具厂。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10号
申请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中蕾五金工具厂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 44946979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中蕾五金工具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4日,出票人为杭州紫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中蕾五金工具厂。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9号
申请人丹阳鲲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号码为40200051 30207199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丹阳鲲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7日,出票人为杭州开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恒金科技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丹阳鲲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12号
申请人江苏森森休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号码为40200051 30194924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森森休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6日,出票人为杭州佳鸿机械厂,收款人为杭州萧山闻堰丹鹏机械配件厂,被背书人为杭州经纬电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帮业机塑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玉龙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市锐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森森休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2号
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凝支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银行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 2933391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9日,出票人为杭州宏怀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定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判决:一、宣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凝支行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 2933391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凝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凝支行负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696号
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星林与你和被告浙江香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金星林工程款人民币258292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浙江香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627291.85元范围内对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11元,共计6985元,由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127号
凌冬、王娟:本院对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凌冬、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000元、公告费6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412号
杭州荣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晓妙诉被告杭州荣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611号
杭州任意装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牛志云诉被告刘楚江与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616号之一
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云飞诉被告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110民初21209号之二
孙荣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0民初21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2073号
盛建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庆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2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846号之一
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琼诉被告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089号之一
杭州鼎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培军诉被告杭州鼎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9时9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7714号
鲍向赟:本院受理的王亚君与被告鲍向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李钢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13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6427号
何永军、冯红芬:本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6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再44、45号
苍南县龙港龙鼎大酒店、陈庆摇、陈修靠、林福年: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永灶与被申请人缪卫圣,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龙鼎大酒店、陈庆摇、陈修靠,再审申请人王永灶与被申请人陈如连,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龙鼎大酒店、陈庆摇、陈修靠、林福年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你们作为原审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24-1号
本院根据曹西章的申请,于2018年6月27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宸极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极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宸极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广场商务楼6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王呈祥,电话:1386860903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宸极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24-2号
温州市宸极鞋业有限公司、张礼兵、徐雪美:本院根据曹西章的申请,于2018年6月27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宸极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绝提交将承担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9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2号
温州市千祥亿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涵柏与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29号
吴眉华:本院受理原告陈丛与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685号
洞头县蓝涛水产品有限公司、刘华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起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94号
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裁定受理瑞安市瑞龙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6月13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瑞龙公司管理人。瑞龙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龙公司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8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华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案件中,发现华腾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郑全秀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6月21日裁定受理华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6月25日,本院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华腾公司管理人。华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8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温州瓯海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鲁呈丹(177068763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0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先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先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陈绍忠的同意后,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18年6月22日裁定受理先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4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为先创公司管理人。先创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7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先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先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