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1日
(2018)浙0381破10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诺洲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洲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诺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华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18年6月18日裁定受理诺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5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为诺洲公司管理人。诺洲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诺洲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诺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74号
倪锡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倪锡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78号
夏海进、邹海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夏海进、邹海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117号
范佐银:本院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范佐银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119号
陈太光:本院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陈太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035号
陈向红、郑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向红、郑重、郑幸、嘉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039号
陈向红、郑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向红、郑重、郑幸、嘉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040号
陈向红、郑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向红、郑重、郑幸、陈乐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1945号
吴君秋:本院受理原告谷建武与被告吴君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24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君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谷建武加工款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3月7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吴君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658号
史文勇、陈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明辉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文勇、陈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史文勇支付原告货款4473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6454.95元(以4473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被告陈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以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834号
陈肖华:本院受理原告张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被告要求判令你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22400元(暂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的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236号
屠徐雁: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洪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134号
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F-1999-0201《建设施工合同》于2018年4月12日解除;二、被告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合同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53408.33元,共计2053408.33元。(利息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2018年4月9日为53408.33元,2018年4月1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仍按照此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产外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408号之二
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范晨与被告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安煜操、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水荣给付原告范晨借款52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6月30日为1199715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安煜操、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水荣追偿。三、驳回原告范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85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诉讼费69850元,由原告范晨负担5000元,被告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安煜操、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48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582号
安吉灵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神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吉灵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安吉灵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款877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梁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人民陪审员沈渊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1854号
杨瑞梅: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宏与被告杨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瑞梅尚欠原告郑志宏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965元由被告杨瑞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6228号
聂明允: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明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5008号
方中:本院受理原告孙霄磊诉被告方中、祝成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315号
诸葛凤珠、诸葛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叶锦中诉被告诸葛凤珠、诸葛志军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431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4399号
申品君:原告张大进诉被告申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4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071号
金华兰卡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恒阳包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070号
陈樟洪:本院受理原告章雄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976号
陈锦涛:本院受理原告金建勤诉被告陈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张贴之日视为公告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87号
项一(330302198807267331):本院受理原告林剑波与被告项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126号
姜水祥: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华鸿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800号
赵催:本院受理原告陈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按年支付抚养费2.4万元(自2018年6月至2031年2月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953号
李来花(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排村民委员会上关镇大排村委会大排村二组36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533325198804301420):本院受理原告吕勇大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吕勇大与你离婚。二、双方所生儿子吕雨松(2006年8月22日出生)由原告吕勇大抚养成人,并由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吕勇大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300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083号
义乌翔威锁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福达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翔威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968号
玉环耐德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德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耐德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400号
曹建林(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曹界村曹中路30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燕为与被告曹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曹建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李小燕借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上)。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曹建林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128号
陈潺:本院受理原告郑涌涌诉被告陈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307号
黄生伟、黄文仙: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正诉被告黄生伟、黄文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366号
张文中、王鱼英:本院受理原告应深海诉被告张文中、王鱼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10号
张金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军浦诉被告张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353号
洪灿灿:本院受理原告黄亮亮诉被告洪灿灿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184号
陈良喜:本院受理原告何珠珍诉被告陈良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771号
于杨斌:本院受理原告楼坚诉被告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77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741号
周惠仕:本院受理原告黄党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74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854号
王道根:本院受理原告黄根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85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0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701号
陈宸:本院受理原告虞枫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157号
吴真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光亮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153号
吴真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光亮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659号
陈仲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洪雪青诉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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