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浙江普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胡燕、马凌飞、林佳菲、付凯奇、吴丽莉、葛冠宇、陈夏柔、陈燕雨、金奔然、胡芳、邵晴、赵艺吉、郭颖等13人诉你单位集体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172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普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蔡敏丹、蔡秀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122号仲裁裁决书和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123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