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2日
(2017)浙0102民初6109号
新乡雅仕杰医学检验所(有限合伙)、朱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新乡雅仕杰医学检验所(有限合伙)、曹永峰、朱红、北京雅联雅士杰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371号
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轻纺集团轻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宋仁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2515号
钟建、杨贵华、四川省永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曹国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1476号
郭春贵、李蒙兴、嘉兴市旭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卫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嫣、王迅、郑小堂、屠阿牛、洪荣钦与被告郭春贵、李蒙兴、嘉兴市旭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卫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4586号
叶金水、朱素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叶金水、朱素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054号
葛杨波:本院受理陶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289号
郑小燕:本院受理吴飞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5202号
苏州周钢紧固件有限公司、周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周钢紧固件有限公司、周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伟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收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5日,14时0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6破3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矸信用社的申请于2018年7月6日裁定受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染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伟伟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27日前,向伟伟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研发园C15幢5楼;邮政编码:315600;联系电话:1815824059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伟伟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伟伟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9月6日9时在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破4号
本院根据宁波奉化飞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8日裁定受理宁波奉化飞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奉化飞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25日前向宁波奉化飞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中山路2-2号(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500;联系电话:13516886938;联系人:王莹]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奉化飞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奉化飞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破6号
本院根据宁波飞宇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5日裁定受理宁波飞宇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飞宇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25日前向宁波飞宇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中山路2-2号(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500;联系电话:13486638882;联系人:程冠方]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飞宇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飞宇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24民初2741号
浙江台州市水博士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春锋诉被告浙江台州市水博士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24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被告浙江台州市水博士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春锋货款98986元,并赔偿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和地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计1229元,由原告唐春锋负担101元(已交纳),被告浙江台州市水博士管业有限公司负担11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28号
2018年6月19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鸿瀚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安盛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鸿瀚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鸿瀚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30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安盛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绣山路8号金庭花苑2幢1903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陶彬彬,电话:1805882936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鸿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鸿瀚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援权委托书等。
鸿瀚公司的股东(季绍林、项美钗)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鸿瀚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27号
2018年6月19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珉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珉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安盛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珉恺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珉恺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24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安盛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绣山路8号金庭花苑2幢1903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陶彬彬,电话:1805882936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珉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9月7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珉恺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援权委托书等。
珉恺公司的股东(郭庆荣、林春莲)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珉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26号
2018年6月19日,本院根据温州市彼岸鞋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康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安盛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康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康鹏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24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安盛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绣山路8号金庭花苑2幢1903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陶彬彬,电话:1805882936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康鹏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9月7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康鹏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援权委托书等。
康鹏公司的股东(朱周兴、汪家亮)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康鹏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30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2日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管理人。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股东徐秀弟、周振松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方希,联系号码:1577-86661878、15356288536。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B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912号之一
余立志:本院受理原告陈永生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179号
余林军:本院受理原告乐飞祥与被告余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428号之一
高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景山涨余粮油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712号
黄陈、温州市苏达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南山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陈、温州市苏达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834号
王雪芳、孙光勤: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雪芳、孙光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765号
孙福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欧得宝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得宝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欧得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力腾法兰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受理欧得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4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欧得宝公司管理人。欧得宝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层;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时嫦139677227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欧得宝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欧得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