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2582号
傅平江:本院受理原告郑时普与被告傅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原告郑时普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利息6967元;2、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654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
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12号
任雄华:本院受理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172号
孙伟:本院受理原告沈洋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809号
顾万程、潘奇:本院对原告彭建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顾万程应返还原告彭建忠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被告潘奇对被告顾万程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奇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顾万程追偿。本案诉讼费1506元,由你们负担143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738号
张和仁:本院对原告费发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给付原告费发根饲料款264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本案诉讼费591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