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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老板让员工住在门卫室,顺便“帮帮忙”

驻厂员工不幸夜间猝死算工伤吗?

  本报记者 陈毅人 通讯员 陆晓芸 

  来自江苏的小马,生前是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一家塑料厂的员工,因经济困难租不起房子,厂老板黄某便安排他住在门卫室,顺便让他兼顾厂房的安全和夜间卸货。

  6月的一天上午,本该到岗的小马却迟迟没从门卫室出来,黄某取来备用钥匙开了门,发现小马躺在床上,已经没有了呼吸。经鉴定,小马系因心肌梗塞猝死。

  小马的家属闻讯赶到。家属认为,小马于夜间在单位病逝,且当晚还帮忙卸货,属于工伤,要求黄某赔偿100余万元。

  黄某解释说,卸货并非小马的工作内容,当初只是让他“帮帮忙”,况且劳动合同中也没有这项内容。因此他认为,小马的死亡不能算工伤,自己无需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澥浦司法所派调解员介入调解发现,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卸货和门卫的工作内容,但在小马的工资单里,有一项“加班费”。黄某表示,这只是给小马的“奖励”。“他挺辛苦的,经济条件也不好,所以给他开了加班费。”

  调解员调查后认为,小马的死亡属于工伤。理由是厂房当晚有货物入库记录,由小马卸货并登记,且小马每月的工资单中都有固定金额的加班费,据此可以认定,小马当晚是在工作岗位上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由于单位没有给小马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相关规定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最终,黄某认可了调解员的工伤认定,支付了70余万元的赔偿费。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啸说,塑料厂老板安排给小马负责晚上厂区安全及货车卸货工作,并为此每月向其支付加班费,实际上劳资双方已经就加班问题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作出了调整变更。

  从事单位领导指派或同意的工作时负伤、致残或死亡,按照《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可以认为当事人病发时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

  阮啸提醒企业,切不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将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驻厂员工不幸夜间猝死算工伤吗? 2018-07-13 2 2018年07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