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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3日

  (2018)浙0212民初7012号

  王祝龙、王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祝龙、王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5日15时0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2526号

  蒋崇亮、赖笔科: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崇亮、赖笔科(2018)浙0212民初2526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2522号

  陈秋果、樵转转: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秋果、樵转转(2018)浙0212民初2522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253号

  崔慧芳、刘明明、李艳招:本院受理(2018)浙0212民初8253号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慧芳、刘明明、李艳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243号

  孙桂花、丁智永:本院受理(2018)浙0212民初8243号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桂花、丁智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9日09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241号

  林守成、吴炳玲、何聪儿:本院受理(2018)浙0212民初8241号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守成、吴炳玲、何聪儿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9日09时0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239号

  向文波、刘永红:本院受理(2018)浙0212民初8239号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文波、刘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9日0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2号

  慈溪市裕畅激光切割模具厂,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朗霞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慈溪市裕畅激光切割模具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朗霞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4308169号、票面金额为20000.00元、出票人宁波帅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江峰塑化有限公司、持票人慈溪市裕畅激光切割模具厂。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7月10日起2018年9月1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24号

  本院根据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浙江宏茂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茂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5日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宏茂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楼;联系人:夏逸婷,联系电话:1886894488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茂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宏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方淅、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184号

  吴林锋:本院受理原告陈清与被告吴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7-13 2 2018年07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