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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参加饮酒大赛后,壮男猝死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赵云 陈志兵 李国苓 张梦瑶 慕煊

  

  时间:

  7月11日

  地点:

  平阳县法院

  同桌劝酒,醉酒的人如果出事,一起喝酒的人也脱不了干系。可如果当事人自己跑去参加了饮酒大赛呢?

  2017年12月,陈某约上好友张某、王某、薛某,前往苍南县一家酒吧聚会。酒过半巡,酒吧为烘托气氛,开始举办饮酒大赛,张某觉得自己酒量不错,决定上前一试,当场狂饮了数十杯不同类型的酒。从舞台下来,张某才走了几步就醉倒在地。十来分钟后,酒吧安保人员发现张某躺在地上,便让陈某等人将张某抬走。

  陈某三人把张某抬到酒吧门口后,就在一旁抽烟聊天,过了半个小时才把张某送往家中。送到的时候,三人突然发现张某已失去意识,急急忙忙把人送往医院。但为时已晚,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

  张某家属悲痛万分,要求陈某、王某、薛某和酒吧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酒吧赔偿张某家属15.6万元,家属表示不再追究酒吧的民事责任。但陈某、王某、薛某拒绝赔偿,于是张某家属将他们起诉至法院。

  张某家属认为,陈某等人明知张某已大量饮酒,还怂恿他参加饮酒比赛;在张某醉酒后,也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对张某的死亡存有重大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但陈某等人都说,他们并没有劝酒,在发现张某醉酒后已联系了他的家人,后来又把人送到家中,并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已尽到合理照顾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喝酒能力及身体状况应有自我评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而陈某等被告的错误,在于发现张某有呕吐、意识不清等情况后,未引起足够重视,采取处置的方式欠妥,对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法院确定张某家属的合理经济损失为71余万元,并酌情认定张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酒吧承担30%的责任,被告陈某、王某、薛某三人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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