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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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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6日

  (2017)浙0304民初5983号

  程先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宇明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先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71号之一

  梁子文: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385号

  程和平: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01号

  李秀亮:本院受理原告黎桂芳与被告李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79号

  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华亨皮塑有限公司、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荣华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陈素琴、庄孔迎、周青林、周青兵、周青坝、陈祖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华亨皮塑有限公司、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荣华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陈素琴、庄孔迎、周青林、周青兵、周青坝、陈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278号

  温州永鑫制药机械有限公司、项建国、孔令丰:本院已受理原告洞头县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279号

  温州永鑫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徐良仁、叶碎萍:本院已受理原告洞头县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735号

  张国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803号

  陈娜、陈海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陈娜、陈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872号

  戴志远、金招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志远、金招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926号

  郑合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诉被告郑祥会、郑合萍、郑荣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92号

  陈杰、朱利娜、倪雪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陈杰、朱利娜、倪雪飞、何巨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832号

  陈林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陈海东、陈林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19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2号

  本院在执行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太阳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海太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6月19日裁定受理海太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4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海太阳公司管理人。

  因海太阳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孙顺海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海太阳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海太阳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海太阳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海太阳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太阳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海太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3号

  本院根据温州江华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华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受理江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4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江华公司管理人。江华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华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江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1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毓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诚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毓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7月3日裁定受理毓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9日指定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毓诚公司管理人。

  因毓诚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郑若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毓诚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毓诚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毓诚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毓诚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3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律师事务楼三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王良铎(1377777549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毓诚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毓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12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浙江瑞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亨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受理瑞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9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瑞亨公司管理人。瑞亨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亨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898号

  永嘉县瓯北镇娃娃鱼鞋厂:原告泉州市骏达富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瓯北镇娃娃鱼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4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永嘉县瓯北镇娃娃鱼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骏达富贵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49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元,由被告永嘉县瓯北镇娃娃鱼鞋厂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4977号

  吴翔(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9809142216)、宋超(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9405132230):本院受理原告邹美芬诉被告吴翔、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吴翔立即返还借款10000元并自2017年8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25日为2120元。被告宋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74号

  诸土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诸明方与被告诸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030号

  朱建荣、闵惠萍、吴天民: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220号

  沈会利:本院受理原告宋伟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270号

  杨英:本院受理原告孙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228号

  谢钦民: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付兰英与被告谢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670号

  朱洪良:本院受理原告姚雯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807号

  吴国良、何亚芹:本院受理原告吴卫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2日4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410号

  施愈:本院受理原告邱小惠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665号

  余国建:本院受理原告丁林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9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666号

  余国建: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9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545号

  范秀琴: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熊与被告范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一次性归还本金1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129号

  张少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少华、施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张少华、施慧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2日11813.92元;之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8061号

  叶汝财:本院受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你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331号

  诸葛凤珠、诸葛志军:本院受理原告诸葛星诉被告朱民宇、陈含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0171号

  毛林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毛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71号

  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市铖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章广远、田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596号

  施建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施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赂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吕志武、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900号

  毛思婕:本院受理原告应宇威与被告毛思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762号

  葛淑珍:本院对原告陈关金与被告葛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938号

  谭美娟:本院受理原告朱旭园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8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696号

  江柏亨:本院受理原告施有义诉被告江柏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692号

  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萍诉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环境监测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际。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790号

  黄旭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旭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际。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683号

  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苏仙诉被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7-16 2 2018年07月16日 星期一